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吴榕芳发布时间:2015-06-26浏览次数:572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5]28号)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15年全国教育规划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课题类别

   (一)2015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大招标课题

   (二)2015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招标课题

   (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基金课题;

(五)教育部重点课题;

(六)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

申报课题的资助额度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招标课题为30-50万元、重点课题为30万元、一般课题为18万元、青年基金课题为15万元;教育部重点课题为3万元、教育部青年专项为2万元。国家重大、重点招标课题原则上要求在2年内完成;其他类别课题在13年完成,最迟在5年内完成。

二、申报人要求

(一)国家重大和重点招标课题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能够担负起课题研究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责任。

(二)其他类别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备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1980810日之后出生)。

(四)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五)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对课题申请作如下限定:(1)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只能作为两个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课题组成员进行申请。在研国家级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2)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标注日期在2015810日之前的可以申请,需附证明)。(3)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4)国家重大和重点招标课题投标者的要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投标者的要求相同。(5)凡以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为基础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在《评审书》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且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6)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在《评审书》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鉴定结项时提交学位论文(出站报告)原件。(7)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三、申报名额分配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继续实行限额申报,福建省限额指标为100项(含基础教育)。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我省近年获立项情况,实施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按实际限额申报,其他院校(单位)按限额申报再评审推荐。学校将按照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下达的指标上报申请课题申请材料,各单位指标另行通知。

四、其它注意事项和截止时间

(一)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请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网站(http://onsgep.moe.edu.cn)下载,旧版申请书不再使用。

申请书文本要求统一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报送的纸质材料包括:(1)审查合格的国家重点课题《评审书》一式9份(原件1份,复印件8份);其他类别课题《评审书》一式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活页6份。《评审书》原件请在首页的右上角注明,以便识别。(采取“一夹6”的方式,即6份活页叠夹在1份申请书内,与另外1份申请书一并用纸质标准文件袋装好,一项一袋,每袋正面贴上《申请•评审书》的封面)。(2)申报数据汇总表一律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设计的电子表格内容和顺序填写并按学科分类排列。同时将上述材料(含评审书、活页、汇总表)的电子版发至社科处邮箱。

(二)截止时间

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724,逾期不予受理。学校社科处只接受各申报单位统一申报。

 

电话:0591-22867459

邮箱:kycwk@fjnu.edu.cn

       

                                                                           社会科学处

                       2015年6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