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校科研工作委员会人选的通知

发布者:叶祖淼发布时间:2016-11-17浏览次数:473

各相关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已经2016届学校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要求科研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和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专任教授组成,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推荐遴选工作,推荐人数1名,并于11月28日之前,将科研工作委员会推荐人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社科处或科技处,社科处联系人:叶祖淼,22867459;科技处联系人:夏新曙,22867469。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

  

  

                                                                            社会科学处 科学技术处

                                                                                  2016年11月15日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有关科研事务的决策咨询、学术评议和工作协调等学术权力。

第三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科研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和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专任教授组成,人数33至35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派委员、各学院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和其他非领导职务专任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提名,经科研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了解学校和学院的科研工作;委员应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纪律,坚守科学道德,践行学术规范。

第六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门类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和艺术与体育三个学术评议组,并由各评议组分别推举1名召集人。

第七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科研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聘任变动及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达三次的;

(五)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届中缺额委员增补由科研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科研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规划、科研规章制度、重大科研事项决策和科研奖励政策;

(二)评审须由学校推荐或决定的科研项目、成果奖项、出版资助和推荐申报科研平台、机构、团队及人才计划人选等学术事项;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校长委托的学术事务、学校需要评议科研业绩和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科研工作各项管理与学术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咨询权;

(二)参与制订和审议学校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成果、业绩、出版基金和优秀人才的评审或推荐工作;

(三)对学校科研工作和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非可公开公示阶段,不得泄露审议学术事务过程相关资料和会议情况;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校长或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学术事务评审评议需要,召开科研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除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外,扩大会议成员由各学院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和特邀非领导职务专任教授组成,特邀非领导职务专任教授人数和名单由科研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科研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成员在审议本次学术事务时享有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同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评议日常学术事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委员中通过随机抽签形式遴选15名委员组成专门学术事务评审组,承担日常专项事务的评审工作。抽取的评审组成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占二分之一,非领导职务专任教授应占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术事务时,到会委员须达到应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表决时,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科研工作委员会主任提议,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学术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泄露审议学术事务过程资料和会议情况等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失职与渎职行为,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校纪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的总结报告,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