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科〔2009〕15号
福建师范大学印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若干规定》已经今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倡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师范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博士后、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兼职人员,以及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此类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八条 利用福建师范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若以“福建师范大学”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十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认定和受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
4.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6.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7.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8.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9.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10.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1.申报科研项目过程编制虚假前期成果、拔高职称级别、虚构课题组成员以及未经他人同意代为签名。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署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利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主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诉,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必要时可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
第十五条 对列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对象涉及学院(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提交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建议作出相应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因此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向认定或惩处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党纪和行政处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撤销所有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追回所得。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惩处
第二十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博士后录取及在职研究生录取和毕业过程中,学校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情形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取消两年内申报职称和申请科研奖励资格、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项目、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较严重的,同时予以警告、记过、高职低聘、缓聘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当事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学校根据本规定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予以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研 学术 道德 规范 通知
抄送: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